盐城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暂行)

作者: 佚名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7-08

盐工办201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适应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患重大疾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盐城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依照学校、个人等多方筹集的原则进行筹集。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和人道主义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学校正式在册的教职工(包括在职和离休、退休)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入会满一年后开始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会费10元(由人事处从个人工资中每半年代扣一次)。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对曾停交会费的人员,从恢复交纳会费起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五条  互助会每年3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给予1:1的配套支持。

(三)其他来源。

(四)以上各项积累的增值。

第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监察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和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二)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卫生所等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工作人员兼任。

第九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3月底集中办理一次患重大疾病人员的补助申请审批,特殊情况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盐城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处和审计处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人事处按学期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每半年提供一次互助会会员的会费收交情况。卫生所每年提供一次年度(上年31-当年2月底)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人员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会员可以申请互助金补助,每年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 每年三月,申请者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送交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集中审批。申请者凭审批后的申请审批表到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  互助金补助的范围:

(一)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活动性肝炎、暴发性肝炎、瘫痪(指肢体肌能永久完全丧失)、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达20%及以上的烧伤、主动脉手术的会员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等,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二)病情危重或病情特殊的会员,在抢救或治疗期内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自费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三)因病情需要装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透析、器官移植等特殊诊疗项目的会员,自费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第十六条  互助金补助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自付费用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补助比例为30%

(二)自付费用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补助比例为40%

(三)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的,补助比例为50%

(四)每个会员每年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之外,在外就医及自行购买的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

(二)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颁布或重大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和盐城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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