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修订)
盐工发〔2016〕23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医疗管理,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68号)、《盐城市市直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接报办法》(盐人社〔2011〕332号)、《关于提高公务员生育费用结算定额标准的通知》(盐人社〔2011〕294号)及《关于调整规范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文件规定及相关材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工学院所有在编参保教职工。
第二条 本规定报销仅限于在编教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医保中心予以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第三条 教职工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政策性个人支付的医疗费,超出2000元以上的部分学校补助报销该部分的80%。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活动性肝炎、暴发性肝炎、瘫痪(指肢体肌能永久完全丧失)、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达20%及以上的烧伤、主动脉手术。职工年度最高限报额度为5000元。
第四条 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同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卫生局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同志医疗管理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生育费用按《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盐政发〔2014〕138号)及配套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人才租赁职工暂按原《盐城工学院职工医疗费报销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根据盐城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职工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携带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记录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职工患特殊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医保中心予以报销的门诊费,经医保中心和学校补助报销后,当年自理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且加入学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会员的职工,按《盐城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暂行)》(盐工办〔2015〕2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职工医疗费报销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30日,12月发生的费用次年2月报销,均为一次性报销。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职工医疗费报销规定》(盐工发〔2014〕34号)废止。
盐城工学院
2016年5月19日